临教发〔2011〕69号
临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办学及
教师从业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街)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市直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吉教发〔2010〕1号)和《临江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针对当前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以及教师从业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办学行为
1、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各学校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或方式开展补习、补课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尖子班、实验班等,师生必须均衡配置(高中根据上级精神设置)。
2、严格规范教师从业行为。严禁在职教师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中午、放学后等时间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作业(若在调查中发现在职教师家中有学生配套桌椅、小黑板等办班迹象的,均视为有偿补课行为,一并处理);严禁在职教师为民办教育机构和社会其他人员举办的中小学生辅导班、特长班介绍生源、提供场所或直接受聘于民办教育机构从事补课行为(含音、体、美);严禁学校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严禁学校教师向学生索取钱物或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现象;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使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视为强制购买)。
3、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按照《白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白山教基字〔2007〕24号)中第十款之规定。
(1)中小学校学生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时。小学生下午放学时间不超过16:30时,初中不超过17:00时。初三晚自习不得晚于20:00时。
(2)高中作息时间参照上述规定可适当自行调整。周日不得上课。
4、严格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收费程序规范,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擅立项目收费,严禁收取借读费、补课费、自习费、赞助费等违规费用。严禁教师向学生收取班费、资料费、罚款费、辅导费等费用。学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等五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综〔2011〕22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强化学校责任,从严从重查处
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调查属实,违规所得必须全部清退给学生,清退不了的依法予以收缴,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及当事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2、对有令不禁违规办班、有偿补课、开设小课桌(小饭桌)的教师一经查实,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进行必要的待岗或调离等组织处理,在全市进行通报,一年内(从发现错误实事起算)不得评先选优、晋升职称和职务;对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过程中发生学生意外事故,由当事教师承担一切责任,并追究学校校长责任,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3、对违规征订教辅资料的学校、年级组及教师,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给予组织处理外,构成违规违纪的,依据纪检监察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4、因学校管理不善,对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和有偿家教开设小课桌(小饭桌)治理不力,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引起家校之间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临江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从严从重处理,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5、实行校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传达、贯彻、执行不力的学校,追究校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实行引咎辞职或免去校长职务等相应处理,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监督机制,狠抓责任落实
1、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学校要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把规范办学及教师从业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
2、自查自纠,从严整改。各校要组织全体教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组织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执教行为进行公开评议,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从严整改。各校要于每个学期放假前向教育局法规科上报学校自查及整改报告。
3、督促检查,形成机制。教育局将进一步完善督导检查制度,积极探索规范中小学办学及教师从教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2011年至2012学年寒假开始,成立专门的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小学规范办学(学生到离校时间、早晚自习、教辅资料、班级配置、集体补课等情况)及教师从业行为(有偿补课进行家教、体罚或变向体罚学生、收受礼金、求家长办私事、收取班费及罚款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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